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發展方向
發布日期:2017-8-1點擊次數:6688次
(一)健全水利工程質量監管法規體系
中國對水利工程質量實行強制性監督,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是開展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有力武器,是建筑市場機制有序運行的基本保證。
完善質量管理法律體系,制定配套實施條例。統一工程質量管理依據,改變建設、水利、交通等多頭管理,各自為政,將水利工程明確納入建設工程范疇。制定出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將質量管理上升到法律層面。修訂完善《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陳舊條款,加入適應新形勢下質量管理要求的新條款,作為建設工程質量法的實施細則,具體指導質量管理。增加中小型水利工程適用的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標準,規范對其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保證工程項目質量。
盡快更新現行法律法規體系。隨著政府職能調整,行政審批許可的規范,原有法律法規體系對質量監督費征收、開工許可審批、初步設計審批權限等行政審批事項已經被廢止,雖然水利部及時發文對相關事項進行補充說明,但并未對相關法規進行修訂,造成法規體系的混亂,干擾了市場的正常秩序。中國現行水利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自1997年起已經實行了近20年的時間,相比較法國每2-3年修訂一次的頻率,中國的法律法規體系的更新速度明顯落后于歐美發達國家。
加大對保障法律執行的有關制度建設,細化罰則要求。為促使各責任主體積極主動的執行質量管理規定,應制定相應的獎懲機制,制定保障執法行為的有關制度。在法治社會,失去強有力的質量法律法規體系的支撐,質量監督管理就會顯得有氣無力,對違法違規行為不能做出有力的處罰,不能有效的震懾違法行為主體。執行保障法律體系的缺失,質量監督管理就會淪為紙上談兵。制定度量明確的處罰準則,樹立質量法律威信,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對信用體系建設中出現的失信行為,也應從法律角度加大處罰力度,強化對有關法律法規的自覺遵守意識。
注重于國際接軌。中國在制定本國質量監督管理有關法律規定時,應充分考慮國際通用法規條例,國際體系認證的標準規則,提升與國際接軌程度,有利于提高中國建設工程質量水平,也為增強中國建設市場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提供有利條件。
(二)完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轉變政府職能,將政府從繁重的工程實體質量監督任務中解脫出來。政府負責制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建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確定工程建設市場發展方向,在宏觀上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受政府委托從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屬于政府的延伸職能,屬于行政執法,這就決定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只能是行政機關。在中國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所以需要通過完善法律,給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式明確獨立的地位。質量監督機構確立為行政機關后,經費由國家稅收提供,不再面臨因經費短缺造成質量監督工作難以開展的局面。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監督與管理分離,職能不再交叉,有利于政府政令暢通,效能提升。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政府的委托,用市場準入制度、企業經營資質管理制度、執業資格注冊制度、持證上崗制度為手段,規范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消除水利工程質量人和技術的不確定因素,達到保證水利工程質量水平的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還應加強自身質量責任體系建設,落實質量責任,明確崗位職責,確保機構正常運轉。
(三)強化對監督機構的考核
質量監督機構以年度為單位,制定年度工作任務目標,并報送政府審核備案。在年度考核中,以該年度任務目標作為質量監督機構職責履行、目標完成情況年終考核依據。制定考核激勵獎懲機制,促進質量監督機構職責履行水平、質量監督工作開展水平不斷提高。
質量監督機構的質監人員嚴格按照公務員考錄制度,通過公開考錄的形式加入質監人員隊伍,質監人員的專業素質,可以在公務員招考時加試專業知識考試,保證新招錄人員的專業水平。新進人員上崗前,除參加公務員新錄用人員初任資格培訓外,還應通過質監崗位培訓考試,獲得質監員證書后才能上崗。若在一年試用期內,新進人員無法獲得質監崗位證書,可是為該人員不具有公務員初任資格,不予以公務員注冊。
公務員公開、透明的招考方式,是引進高素質人才的有效方式。質監員可采用分級設置,定期培訓,定期復核的制度。根據業務工作需要,組織質監人員學習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標準等,并分批、分層次對其進行業務培訓。質監人員是否有效地實施質量執法監督,是否嚴可以科學統籌發揮質監人員的作用,是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市場能否高效運行的關鍵。分級設置質監員對質監員本身既起到激勵作用,又對質量責任意識起到強化作用。
(四)改進質量監督管理經費方式
2009年1月1日起,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再向收監項目收取項目質量監督費,開展質量監督工作所需經費改為政府財政劃撥。從根本上解決了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對象間的經濟往來關系,和由此可能帶來的監督不公正后果。但是,由于各地市財政能力水平有較大差距,質量監督管理經費不能足額按時到位的現象普遍存在,濟寧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站自監督費改革后,雖然每年編制監督經費預算,但由于財政能力有限等原因,從未批準核發。尤其是2014年來,國家重點開啟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任務通常由縣級水利質量監督機構承擔。
不可否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任務越繁重的地區,往往政府財政能力越差,質量監督機構所需經費反而越多。所以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經費由財政劃撥的方法雖然保證了質量監督機構的公正,但也帶來了監督經費嚴重短缺的問題。對此可以借鑒德國工程質量審查監督費的收取模式,工程質量監督經費在工程建設投資中列支,在工程投資下達時,由財政部門按比例計提,按照工程建設進度向質量監督機構劃撥。同時,對工程資金使用審計制度進行補充,通過工程審計的形式,監督財政部門將該費用按時足量劃撥到位。